新华社重庆7月16日电(记者黄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土地行政征用引发的行政诉讼日益增多,也成为“民告官”的热点。基层司法部门建议,应加快科学配置征地权力,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在保护公民权益、化解矛盾上的特殊作用。
--经济速度发展越快的地区征地矛盾越突出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对土地需求量的加大,重庆的征地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度增长。2004年-2007年全市共受理征地案件1219件,占同期行政案件受案总数的12%,其中,2007年征地案件受案数比2004年翻了一番,而且征地案件增长幅度大大快于行政案件总体增长幅度。诉讼已成为众多“失地农民”的重要救济途径,征地案件已成为行政案件的“大户”。
分析司法部门的数据可以看出,征地案件的分布密集程度基本上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一致,经济发展速度越快、发展程度越高的地区,对土地的需求量越大,征地矛盾也越突出,诉之法院的征地案件也越多。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法院为例,2004年至2007年,该院11个辖区基层法院共受理征地案件274件。其中,位于重庆主城区的4个基层法院受理206件,占征地案件总数的75%,其余7个郊区县法院受理案件仅占25%。
与过去相比,现在的征地案件的案由也日益复杂多样,涉及不服征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安置协议,因不服补偿安置标准引发的行政裁决,以及不服与征地行为相关的答复、回复行为等方面,几乎贯穿征地行为全过程,涉及征地行为的方方面面、各个环节。征地行政管理基本上呈现出“有管理就有诉讼”的局面,行政机关与“失地农民”的对立仅凭行政程序中现有的协调、协商机制已难以解决,
--征地领域行政诉讼面临法律适用困难
一方面征地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度增长,另一方面部分土地法律、法规、规章等过于原则、抽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健全,这导致了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困难。
基层法院的人士指出,当前征地“民告官”案件面临法律适用困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部分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的具体适用标准,导致部分司法评判标准缺失。重庆市现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这些法规对与征地行为有关的职权、范围、程序、处理等作了较明确的规定。但诸如公共利益范围、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等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的立法规定,仍显原则、抽象。因缺乏统一的执法尺度,行政程序中的不同执法人员,行政程序中的执法人员与司法程序中的审判人员,以及执法人员、审判人员与被征地农民之间,对同一规定可能有不同的解读,导致该司法评判标准实际上处于缺失状态。
二是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冲突较多。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即对补偿标准不服,被征地农民只能依法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如果对裁决仍不服,只能对裁决提起诉讼,不能对补偿标准申请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这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只要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增减得失的实际影响,当事人就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法律规定相冲突。
三是在征地过程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基于不同的目的“依法避法”,立法漏洞导致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法困难。一是行政机关执法规避,即行政机关在征地过程中,以“合法”的形式使本身可能违法的征地行为转化为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被征地农民适法规避,主要表现为被征地农民受利益驱使利用法律规定获取更多利益。立法漏洞导致人民法院适法处于两难境地。
四是行政创新催生适法难题。对土地进行科学管理规划是政府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重庆市实施城乡统筹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有改革必然有创新,但由于重庆现正处于统筹发展改革实验初期,不少新举措、新政策、新规定还在摸索过程当中,加上重庆面积地域广、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等情况,导致行政创新的情况复杂。有部分创新做法缺乏上位法明确授权,有的甚至超越上位法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推广后,又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合理性,导致人民法院适法困难。
--科学配置征地权力方能减少矛盾
重庆基层司法部门的人士普遍认为,当前征地领域矛盾突出的原因,主要在于行政部门权力运行不够规范,透明度不够,侵犯了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他们建议,应采取科学配置征地权力,完善补偿安置相关制度,畅通权利救济渠道等措施解决这一矛盾。
一、科学配置征地权力,强化征地责任,严格征地审批环节。土地征收要从权力本位转换为责任本位,征收行为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征地审批环节,确保被征地人得到补偿。规范各类征地目标,建立征地任务考核机制,遏制土地短期行为,形成科学合理的集约利用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同时,对征地补偿款项的收支进行严格制约,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给被征地人带来实际的补偿。
二、完善补偿安置相关制度。建立开放型征地程序,保障被征地人合法权利。强化征地行为的公告程序、协调程序,并建立听证程序。凡是涉及被征地人重大权益的事项,包括征地目的、征地方案、征地范围、和补偿标准、可供选择的安置方案都应当告知被征地人。建立对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的保障机制,建立科学的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的评估、考量体系,制定具体的补偿安置配套制度,保障被征地人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三、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强化行政审判职能。优化诉讼制度,设立征地行政案件原告辅助机制,实现与法律援助制度的衔接,设置规范、合理的释明规则,做好判后的答疑、案外协调工作,促成息诉服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