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给孩子报了兴趣班,培训机构却未经家长同意将剩余课程转让给其他机构,家长要求退还预付的学费,可以获得支持吗?近日,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预付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认定培训机构擅自转让学员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经法院调解,培训机构向家长退还了剩余学费。
朱某在某培训中心为自己的两名子女报名了绘画和书法培训班,共花费7000余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培训中心向朱某开具收据,载明了课程名称、课程长度等内容。
约20天后,该培训中心因招生情况不理想,便擅自将相关课程转让给其他培训机构。朱某发现孩子的上课地点、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均发生变化,多次找到原培训中心负责人要求退课退款,均被拒绝。朱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并退还剩余学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收取了原告相应培训费用,出具了加盖其培训中心印章的收据,载明课程名称、课程长度等内容,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被告擅自将培训学员转让,实质上是将其在原教育培训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予以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被告将本应由其履行的提供教育培训的义务转让给其他培训机构,影响了原告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剩余培训费用。最终,双方自愿接受法院调解并达成和解,被告当庭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