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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2100元/月 重庆明确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新华网重庆5月30日电(李海岚)为规范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重庆市近日印发《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明确就业见习人员每月享有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目前为2100元/月)基本生活费。

  据介绍,青年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员,在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的一项公共就业促进活动。

  《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明确见习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国台湾高校毕业生、中国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就业见习人员享有的权益主要有: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目前为2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00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期间,享有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结束留用的,与基地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未留用的,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见习基地备案条件,在重庆市辖区内,主动提供围绕重庆重点产业发展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可申请备案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与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1300元/人/月标准拨付基本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为1-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见习基地,按200元/人/月标准拨付留用人员差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100元/人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编辑: 李海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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