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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民事审判白皮书

  原标题:这份《白皮书》显示: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侵权纠纷

  5月2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江北区教委、共青团重庆市江北区委、江北区妇联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民事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去年以来,江北区人民法院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724件,集中在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侵权纠纷等。在涉未成年人的离婚、抚养案件中,随案发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145份。

  “近年来,未成年人之间因为踢球、打闹造成身体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江北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负责人王中申称,其原因主要是未成年人自身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疏漏、覆盖不充分等。

  具体来讲,在大部分涉及未成年人生命权、健康权的案件中,无论未成年人是行为人还是受害人,其都存在着对自身行为认知不到位的情况。究其原因是未成年人无法准确判断自身所处环境安全程度,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刻不容缓。

  在家长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方面,部分家长未充分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甚至存在着家长教育方式不当,以“棍棒教育”的方式教导孩子,反而在家庭层面给孩子增加新的安全风险。

  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疏漏方面,《白皮书》显示,在现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较多发生在学校及教育机构管理范围内,案涉的部分地点存在着安全教育不足,安全设施安装不到位、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语等情况,未能有效降低未成年人遭遇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

  对此,《白皮书》建议,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要形成合力。从日常生活细节入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能力和安全意识;相关场所加装防护网、防护栏等安全设施,定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凝聚保护未成年人的明确共识,共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安全防护网。

  典型案例

  学校打闹相互投掷瓷片受伤 学校及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和张某是一年级的同班同学,两人均只有六岁。

  2019年9月30日下午3时许,王某、张某等六名同学下课后到学校操场玩耍,几人在花坛里捡到瓷砖碎片,便相互扔击玩耍。

  没想,意外发生,王某的右眼被张某所扔的碎片击伤。有同学向班主任老师报告了情况。班主任老师查看王某的伤情后,在班级微信群发送信息“张某和王某的家长马上到校来一趟”,王某的外婆回复“好的马上到”。

  当日下午,王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葡萄膜脱出等,建议行右眼玻璃体切除+眼球探查手术。

  王某为此辗转各大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随后,王某将学校、张某及其父母一并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张某均未年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所扔的瓷砖碎片砸伤王某的右眼,造成了王某右眼七级伤残的事故,其行为构成侵权,其父母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张某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另外,学校未及时清除瓷砖碎片的不安全隐患,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事故发生前及事故发生时均未有教职员工发现和制止,且在王某受伤后未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应当认定学校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未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某本人亦参与到相互扔砸瓷砖碎片的危险游戏中,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由校方承担65%的责任,由张某的监护人承担25%的责任,由王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强,加之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在一定程度上不能识别危险行为以及危险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家长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对于何为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出现伤害事件后,学校、家庭应达成共识,不推卸责任,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体健康不受影响。

  另外,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时间较长,作为承担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定期排查学校的环境安全,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中小学生的安全。

  此外,中小学生在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当第一时间送医救治,以免耽误病情。

编辑: 陶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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