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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剧脸谱图形印到食品包装上 作者起诉获赔2.8万

  京剧脸谱可以随便使用在商品包装袋上吗?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

  据了解,原告赵某诉称,其是美术作品《中国京剧脸谱画册》的著作权人,该画册于1992年首次发表并多次再版,作为中国戏曲艺术发展的重要资料具有较高的声誉。

  赵某发现被告德阳市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使用的商标图形与其在《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发表的“后羿”京剧脸谱作品相同或近似,主张被告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被告辩称,其于去年购买涉案商标,不清楚该商标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该案的承办法官经开庭审理后了解到,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市场上未经其许可、未注明其姓名、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其创作的京剧脸谱作品的行为。

  被告是四川德阳市的民营企业,近年陷入经营困难,如果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标,被告已生产的印有涉案商标的大量食品均不能在市场上销售,被告将承担巨大损失,使其生产经营雪上加霜。

  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原告诉求及被告的实际情况,从情理、法理等多角度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和耐心劝导,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实现双赢,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支付2.8万元使用费,原告永久许可被告在其涉案商标上使用其“后羿”京剧脸谱图形。

  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赵某通过授权许可使用,规范对涉案京剧脸谱图形的使用行为,维护其著作权;被告德阳某食品公司可以继续生产、销售带有涉案京剧脸谱图形商标的商品,避免因被判决停止侵权而承担更换包装的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著作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纠纷。《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涉案商标权利人被告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民营企业,近年陷入经营困难,又因商标涉嫌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被诉至本院。

  法院在调解的过程中运用创新、能动司法理念,充分考虑案涉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尊重事实、明晰法律和责任的基础上,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既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兼顾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将对涉案企业的影响降低至最小,实现了双赢。本案处理方式为妥善化解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一定借鉴。

  记者 黄乔

编辑: 陶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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